近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组织2019年度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苏知发(2019)24号]。省财政对于进入外国国家(地区)公布阶段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在国(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给予资助。请满足以下条件的专利负责人于2019年4月20日前向科研院成果与知识产权办公室登记,并于4月30日前完成资助申报。
(一)国(境)外专利
1. 进入外国国家(地区)公布阶段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对经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进入外国国家(地区)公布阶段,国家公布日在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资助申请和审核阶段专利申请处于正常审查状态,具有授权前景的给予适当资助。
2. 在国(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1)对经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在外国国家(地区)获得授权,授权日在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资助申请和审核阶段专利权处于有效法律状态,无权利纠纷等问题的给予适当资助。(2)经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在港、澳、台地区获得授权,授权日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资助申请和审核阶段专利权处于有效法律状态,无权利纠纷等问题的给予适当资助。(3)受让取得经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的国(境)外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在国(境)外获得授权,授权日在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资助申请和审核阶段专利权处于有效法律状态,无权利纠纷等问题的给予适当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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