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常用下载   安全工作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2-05-06作者:来源: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点击:325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人工智能学院文件

院安字〔20211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人工智能/软件学院

关于印发《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所、中心、办:

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有效保障学院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9 1日起施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 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文件精神,根据我校《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校资字〔202110 号)文件要求,学院制定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人工智能/软件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人工智能/软件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人工智能/软件学院

2021 11 1


附件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人工智能/软件学院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确保实验室教学、科研和生产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保证。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健康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91日起施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江苏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苏教科〔2019]1)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文件精神,根据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校资字[2021]10号)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是校园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室安全管理宗旨是建立和维护安全的实验环境,减少实验室灾害性风险,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发生,保护师生的健康和安全。

第三条 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包括学院管辖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五条 建立学院、实验室二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院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院设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科研的院领导、分管本科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及相关行政学工人员为小组成员,学院专/兼职安全管理员为工作组秘书。

条 学院配备一名安全管理员,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具体工作。

条 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一名本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对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条 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订适合本实验室情况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运行保障措施并严格执行,严禁有章不循、弄虚作假和随意变通。

实验室应全面辨识、精准管控本实验室危险源、

风险点,并以此开展分类分级管理。具体实施按学校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条 学院对实验室工位进行统一编号,明确实验室所有固定工位的具体人员,统一制作、张贴实验室工位姓名牌/导师姓名牌。

第十条 实验室设置值日制度,当值学生负责实验室应对开、关门等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记录,每日离开实验室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管理记录张贴上墙。

第十条 学院实施实验室安全准入,未取得准入资格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实验室。安全准入按照学校相应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应积极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业务培训与应急演练,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第十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科学摆放,布局合理,不得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实验室严格做到四防、四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电;查仪器设备)。

第十条 实验室应严格执行日常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学院每年组织不少于六次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短期不能解决的,要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整改完成后实验室方可开放使用。

第十条 实验室应严格按照规范用电,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串联插排,不得超负荷用电。实验室应定期检查电路,发现隐患要及时报修更换。实验室电路改造和新增用电容量应经相关部门审批并通过验收方可使用。具体规定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饮食,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住宿或进行娱乐活动等。

十九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章  安全防范与保护

二十条 每个实验室房间必须张贴安全信息牌,标明实验室名称、 责任人及联系电话、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等信息,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十一条 节假日和晚间开放的实验室应特别注意安全,若需进行通宵实验的,本着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须经学生申请导师批准、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审批,后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且全程至少2人在场方可进行。

第五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学院成立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院长院党委书记

副组长: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

小组成员:学院党政办、团委、学工办、教学办、各系、所、中心负责人负责指挥学院各类影响安全稳定突发事件的具体处置应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由院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各系共同负责,承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学院应急事件处理的集中指挥,应急管理的制度建设,负责学院影响安全稳定隐患排查和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开展公共突发事件的隐患排查、协调和处理有关方面工。

第二十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开展处置工作,第一时间向学校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电话:84892424),并向实验室负责人或直接向学院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具体方案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学院实验室与工作室共同参与学院工作室安全卫生检查,检查将对所有实验室和工作室打分并排名。学院将教职工安全工作责任考核纳入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体系;将学生安全责任考核纳入学生考评体系;对实验室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全年历次检查被重点曝光的研究生或全年常规检查平均分倒数第一且低于75分的实验室全体研究生和导师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第二十条 在常规和突击安全卫生检查中,存在违反十不准的情况,该研究生停止实验室工作,进行整改,经导师检查合格后向学院提交申请,获批后恢复工作。一年内3次违反且被认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者,收回其工作机位。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教职工及学生依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进行处理。



    

二十九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29号

邮政编码: 211106

版权所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人工智能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05070685号 后台管理 书记信箱 院长信箱

友情链接

校外导航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