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吸引更多的海内外优秀学者,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加快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引聘对象
第二条 引聘对象
(一)“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学科建设急需、且业绩特别优异者,年龄要求可适度放宽。
(二)具有上述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条件和竞争潜力的优秀人才,引聘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特聘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42周岁。
第三章 高层次人才主要职责
第三条 全职在校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主要职责如下:
(一)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开设前沿领域讲座,培育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升本学科教育教学水平。
(二)制定学科(专业)发展战略和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打造学科(专业)建设精品,提高本学科(专业)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
(三)引进和培养优秀青年人才,汇聚一批有创新能力的教学科研骨干,在国家和学校的需求牵引下,凝聚和建设高水平学术梯队。
(四)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技术前沿,承担国家重大和重点项目,贡献学术精品,促进行业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五)推进教学与科学工作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增强学校的学术影响力。
第四条 非全职在校工作的高层次人才须每年在我校工作3个月及以上,主要职责如下:
(一)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和系列讲座或主讲本专业核心课程,培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二)为所在学科的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提供咨询或建议。
(三)培养和推荐优秀青年人才,通过开展合作研究和建立联合基地等途径,带动青年教师队伍迅速成长。
(四)推动我校与国际一流大学和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扩大学校的国际影响力。
第四章 高层次人才引聘程序
第五条 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引聘工作秉承公平公正、坚持标准、依靠专家、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六条 引聘基本程序包括:个人申报、学院审议、校外同行专家评议、学校审定及结果公示等。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须填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层次人才聘用申请表》;特聘教授应聘者申请表中须有两位高水平同行专家的推荐意见。
(二)学院审议。收到申请表后,学院应及时组织同行专家(7位及以上),参照国家级人才计划中的有关条件进行评议,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后,将应聘人员有关材料报送人事处。
(三)校外同行专家评议。参照学校有关办法,人事处将特聘教授应聘人员的应聘材料送校外同行专家进行学术评议;通过同行专家评议者,进入学校审定。
(四)学校审定。通过同行专家评议后,学院和应聘人员进一步完善材料,由人事处报送学校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五)结果公示。高层次人才引聘人选名单在人事处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即可聘用。
第七条 特殊情况下,学校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可直接确定引聘学校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有关单位应积极做好高层次人才的相关安置工作。
第五章 高层次人才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实行聘期制,每三年为一个聘期。
第九条 学校、学院与受聘人员签订工作协议,实行目标管理。工作协议应参照国家级人才计划的相关要求,明确目标、任务与计划,以及各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十条 受聘人员每年应向所在学院提交《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层次人才年度工作情况表》,经学院审核后提交人事处。
第十一条 一个聘期结束后,受聘人员应向学院提交《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层次人才工作总结》,学院组织同行专家对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评议,提出评议意见。学校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考评,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第十二条 若受聘人员被查实存在学风问题,或受到学校处分,学校将终止聘任,并追回有关资助。
第六章 高层次人才待遇
第十三条 全职到校工作的受聘人员生活待遇和基本工作条件如下:
(一)生活待遇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聘期三年年薪总和不低于150万元;提供人才引进留用房一套(约160平方米,现市值约200万元)并提供安家费30万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待遇,校内医疗绿色通道;协助解决配偶工作及子女入学等问题。
特聘教授:聘期三年年薪总和不低于100万元;享受学校住房安置补贴100万元或可申请购买学校人才引进留用房(按市场价折价);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待遇,校内医疗绿色通道;协助解决子女入学等问题。
(二)工作条件
办公条件、工作启动基金、学科建设经费、团队建设、招收研究生等根据受聘人员实际情况,一人一议。
第十四条 在重大项目争取、成果申报、科研教学基地建设等方面,学校优先支持受聘人员。
第十五条 特聘教授若入选“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受聘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被评为“国家级教学名师”,学校将从国家主管部门正式公布当月起,按相应标准就高补齐各项待遇。
第十六条 受聘人员配偶如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符合我校师资补充条件的,按照师资补充办法享受工作启动基金及其他待遇,但不享受安家费和住房补贴。
第十七条 非全职到校工作的受聘人员生活待遇和基本工作条件:比照全职在校的条件,学校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薪酬;在校工作期间,学校提供公寓住房,租金由学校全额补贴;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学校提供必要的工作启动基金和学科建设经费;所在学院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团队支持。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学校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高层次人才的引聘工作。机关部门和学院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做到主动关心、政策到位、服务到位。
第十九条 学校人才引进留用房预留房源由学校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领导小组确定分配方案,人事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实施,学院负责做好住房安置中的服务、协调、联系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人事处根据基层单位编制及引进的受聘人员配偶情况,提出初步安置意见,一经学校研究决定,相关单位应积极接收,妥善安排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校工会、学生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协助解决受聘人员子女转学或入学(托)等事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高层次人才引聘情况纳入对各有关单位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中的重要考核指标,每年进行工作总结,对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奖励,以及有关政策倾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科、学术带头人引进暂行办法》(校人字[2006]67号)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特聘教授制度实施办法》(校人字[2007]24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